電子報第九十二期(97.02.28.)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討論園地」

新的討論區已經上線,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才能參與討論區。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台曆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何謂「單一授權」?」、「有關於漫畫店的疑問?」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ISP的歐洲責任

2008年1月底,歐盟法院確認,歐盟有關隱私權、電子商務或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指令,並未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必須對著作權人提供P2P使用者的身分識別資料。不過,歐盟法院進一步說明,只要會員國未違反歐盟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各會員國對於侵害著作權案件,還是可以立法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必須對著作權人提供P2P使用者的身分識別資料。

2.運動比賽轉播之著作權疑議

鄰接權制度對於廣播電視機構之非視聽著作之現場轉播,並非否定其創作性,而是認為此種客體重在經濟投資之保護,不必以較高保護標準之著作權保護,其不問其是否具創作性,均另以鄰接權保護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針對網路傳輸之發展,自1999年開始,已就廣播機關於網路環境中權利之保護,討論研擬相關國際公約草案(proposed draft of WIPO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解決此一議題,惟因尚未達到共識,於2007年6月間決定暫不召開外交會議討論該條約,繼續尋求共識。我國著作權法制較接近於歐陸法系,宜引近鄰接權制度,若在政策上不採鄰接權制度,則無從拒絕將大部分之運動比賽現場轉播以視聽著作保護,給予較高之保護。

3.讓盜版成為使用人不願承受之輕

「盜版是小偷」只能作為反盜版的口號,但事實上,盜版的議題絕不僅是與竊盜畫上等號般的單純,它還涉及人性、科技與行銷結構等複雜的議題。盜版對著作權人造成重大損害,破壞經濟秩序正常運作,固無庸置疑,但如何解決則須智慧。如何改善行銷機制,讓利用人更方便、合法,支付合理價格地使用著作,讓盜版成為使用者不願承擔之輕,恐怕才是最有效率的作法。

三、著作權法制發展

1.義大利修法使P2P音樂檔案交換合法化

義大利國會於2008年2月初修正著作權法,允許為教育或科學之目的,對於已發行的著作,得以非營利及降低其格式品質(degraded)之方式,在網路上進行分享。此一修正將造成網路上P2P音樂檔案交換合法化,引起大家的關注。

2.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後或將權利交由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後得否再行使訴訟上權利?

人民於憲法上之訴訟權利,非依法律明文,不得任意以行政解釋剝奪。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基於專屬授權之特性,特別賦予被授權人訴訟上之權利,並為使其明確,以明文定之。關於賦予被授權人訴訟上之權利以明文規定,如欲限制或剝奪著作財產權人訴訟上之權利,更應以法律明文為之始為洽當,著作權法既無明文,則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之後,依法僅在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方面受到限制,並未喪失著作財產權,更未喪失訴訟法上之權利。

3.歐盟關於「數位權利管理(DRM)」與「私人重製」之立場

歐盟執委會在2004年10約間曾經對於各會員國作過一項調查,意圖瞭解「數位權利管理」技術的發展,對於「私人重製」補償金制度之影響。由於各國的「私人重製」補償金制度的執行情形並不一致,其收取與分配的透明度也不足,該項調查的效果並不佳,但發現補償金制度有擴散適用至電腦、光碟機、儲存硬碟、隨身碟或列表機的趨勢,當年整個歐盟收取的補償金約有5億歐元。也就是說,「數位權利管理」授權機制的發展,不但沒有降低私人重製補償金制度的重要性,補償金制度反而有越來越擴大範圍的趨勢。

四、著作權大哉問

1.布娃娃旅行之著作權疑義?

手工設計製作的娃娃,可以是美術著作中的美術工藝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購買該娃娃,僅取得著作重製物的所有權,沒有取得著作利用之授權,不可以任意利用。若將該娃娃照相,涉及重製行為,但單純自娛,或放到自己的部落格作為旅遊日記,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若是進行營利行為,製作成明信片和桌曆販售,就不能主張合理使用,會構成侵害重製權及散布權。

2.著作權仲介團體會員平行授權是否有效?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會員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該條例既然禁止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為會員的著作財產權人另行作「平行授權」,則違反此一規定的契約應屬無效,著作權仲介團體仍可向使用人收取授權金,而著作財產權人先前收取的授權金或所得利益,也應退還給使用人。該著作財產權人若因不同的權能,而加入數個著作權仲介團體,例如使用CD中的音樂,音樂著作權人與錄音著作權人分屬不同團體,或是重製與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分屬不同團體管理,因為各該團體管理的著作與著作財產權類別不同,使用人若有使用到各別不同著作的不同權能的範圍,當然應對數個仲介團體皆須支付費用。

3.違法使用軟體撰寫的程式是否受保護?

用偷來的筆創作的文章,應該不會成為盜版,用盜版軟體創作,應該也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用盜版Word所完成的自己論文,也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所以,除非是違反第87條第1項第5款所定,「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是將他人的工具軟體程式,嵌入自己的程式,成為自己創作之一部分,否則應該都不致於構成侵害著作權。

4.間接引用資料的著作權侵害?

著作財產權人願意非專屬授權給被授權人利用,是對於被授權人有某些信賴,至於對於其他人,是不是有相同的信賴,則不一定,必須一一評斷,所以,被授權人若要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要再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A僅將攝影授權B公司製作網路教材,沒有授權給C,也沒有同意B公司可以再轉授權,C當然不能自該網站下載該攝影,在自己的部落格上使用,除非A是專屬授權給B公司,否則可以對C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指其侵犯「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5.可否影印市面上的教學書籍開班授課?

利用他人所繪製之十字繡圖案,作為手工藝課程之教材,應讓每位學員購買原版,不能買一本原版後,影印供其他學員使用,更不能掃描成電子檔後,寄送給其他學員,因為這些行為都會產生讓學員不必購買原版圖案的市場替代效果,很難主張是合理使用。

6.依據他人雕刻的關公雕像畫圖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

關公長得如何,應該沒有人看過,也沒有照片留存,一切都是民間想像流傳。若是自行憑想像完成圖畫,應該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如果是依他人既有作品臨摩,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危險性就很高,但如何證明是重製或改作自他人著作,則是證據問題。

7.拍攝某蒐藏家的古老農具使用有侵害著作權嗎?

拍攝實體物,可以產生一個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那個實體物,如果不是雕塑或建築,也不是美術或圖形著作的立體轉換,應該是無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體物,其所有人或持有人,還是可以本於物的所有權人或持有人的地位,透過契約來與拍攝者約定拍攝及照片之使用條件,若無約定,則不能主張任何權利。

五、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及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分別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六、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七、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八、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九、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